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以正式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于 2017 年 9 月 5 日中午 12:00 前报市住建委 1408 办公室。
联 系 人:袁平联系电话:0478-8738653,0478-8738652(传真)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30 日
巴彦淖尔市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环境, 提升社会建设管理水平,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要求, 本着理顺体制、 健全机制、 强化监管、 提升服务的总体思路, 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 通过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逐步提高居民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满意度,具体目标如下:
(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之中,属地管理、 部门履责、 行业监管、 执法联动、居民共建共享的局面基本形成。 市、 旗县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级物业管理工作考评及旗县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社区三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健全。
(二)物业管理服务实现全覆盖。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管理服务; 旧楼区提升改造后按要求落实管理服务单位,实现多种形式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物业行业监管扎实有效。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落实; 物业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建立; 物业企业接管和退出规范有序。
(四) 物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到 2020 年, 新增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5 个以上、 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15 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30 个以上。 物业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 违规装修、 破坏公共绿地、 无序停车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物业服务纠纷和投诉明显减少。 物业服务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实现小区门禁系统、 电子监控系统、电梯入户管理系统等新技术在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推广, 在既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 中逐步推广,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实现“智慧物业”。 物业服务群众满意意率明显提高, 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 90%以上。(五)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普遍增强。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规范, 业主委员会监督协调能力增强、 作用明显; 业主主体意识、 自我管理意识和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增强, 参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主动性明显提高。
二、 工作任务
(一)搭建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结合平台
1、 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召集, 旗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等各方负责人, 以及业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 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推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社区民警、 业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 小区管理负责人等参加。 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主要负责协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 使用等问题。
3、 推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 将城镇社区管理职能从城关镇政府分离出来, 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或办事处, 逐步将社区物业管理纳入法制化、 专业化、 规范化管理轨道。
(以上 3 项工作由旗县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抓好具体落实, 市、 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指导落实)
4、 健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监督考评机制。各旗县区政府制定社区物业服务的属地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居民代表对物业企业、 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此项工作由旗县区政府制定考核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抓好具体落实)
(二)完善物业管理纠纷三级人民调解机制
通过聘请专(兼) 职调解员, 在旗县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专职调解主任, 把物业管理纠纷作为重点调处内容, 围绕物业费收缴、 车辆停放等纠纷加大调处力度, 切实把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实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 复杂问题不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重大疑难问题不出旗县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此项工作由旗县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抓好具体落实, 市、 旗县区司法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指导落实)
(三)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1、 加强物业管理行业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物业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梯次培训机制, 实行分类培训、 分级管理。 指导物业企业抓好物业从业人员岗前、 岗中培训, 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开展“讲诚信树企业形象, 守承诺创优质服务” 主题活动, 主管部门与社区共同评选表彰优秀项目经理、 客服标兵、 保洁员标兵、 秩序维护员标兵、 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能手, 提高物业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2、 加强物业服务公开公示窗口建设。 指导物业企业在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 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 政策法规宣传栏、 管理规约公开栏、 小区事务公示栏等。 公开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设施设备养管状况、 物业服务考评结果, 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社区监督和行业监督。
3、 加强物业企业诚信建设。 建立物业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公开物业企业参与招投标、 管理项目达标创优、 服务合同履行、业主满意度测评、 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 实行联合惩戒, 淘汰一批不讲信誉、 服务质量差、 业主反映强烈的企业。
(以上 3 项工作由旗县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 抓好具体落实,市、 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指导落实)
(四)建立社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物管、 园林、 环保、 公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 对社区范围内的私搭乱盖、 圈占绿地、 占用消防通道、 房屋拆改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进行治理。 居民、 物业企业、 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 制止, 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进社区的督查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要追究责任。
(此项工作由旗县区政府抓好具体落实, 市、 旗县区物业、公安、 环保、 城管、 园林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落实)
(五)充实社区物业管理监管力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明确监管机构和专职人员, 充分发挥组织推动和监督协调作用。 在社区增设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履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以上工作由旗县区政府抓好落实, 市、 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指导落实)
(六)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入住前, 各旗县区政府要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派驻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居民入住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 指导加强业主委员会自身建设, 规范履职行为,并与物业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此项工作由旗县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抓好具体落实, 市、 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落实)
(七) 落实市、 旗县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级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机制
市民政局、 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期对旗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旗县区政府定期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市级考核由市民政局、 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旗县区级考核由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 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监督考核。 要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物业主管部门要抓好行业管理, 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落实管理服务进小区, 重点治理小区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 广泛宣传, 营造氛围。 各旗县区、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 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 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 增强居民参与意识、 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 按时缴纳物业费, 营造和谐共建、 遵规守约、 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三) 攻坚克难, 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和旗县区政府要增强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 责任意识, 严格落实国家、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紧紧围绕健全体制机制、 强化属地管理、 发挥社区组织作用、 加强行业监管等重点问题, 科学安排, 精心组织, 扎实推进, 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