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

  局长:张量    副局长:赵勤     刘东奎   

  办公室电话:8528007

  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汇集和发布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协调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权限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三)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工作。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实施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依法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验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撤消或提请有关部门撤消原批准。

  (九)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工作和初步设计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承担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督促、指导、检查各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安监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的正常开展,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党务及机关文秘、政务信息、财务、人事、后勤、保密、档案、信访、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并承担机关对外协调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实施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贫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求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死亡事故,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在权限范围内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评审和对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验及指导监管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电力、建筑、建材、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消防、质监、建设、铁路、航空、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文教、军工、医药、烟草、盐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临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死亡事故,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三科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培训教育及相关安全资质的审查、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安监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闻报导和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