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
局长:尹兆明 副局长:杨占海 刘敏 纪检组长: 铁力 总工程师:郭玉华
值班电话:8987908
邮箱:bhb2760@163.com
主要职责
(一)统一监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巴彦淖尔市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办法;受市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市内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市内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受市政府委托调查处理市内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旗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方标准,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市内环境质量报告书。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协调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管理全市环境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监督、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市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市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市内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一)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8个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文电、政务信息、会议组织、档案资料管理、机要保密、财产、车辆管理、治安保卫,对外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环保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科技监测科
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科技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技术的开发、推广,组织拟定巴彦淖尔市环境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和分析预测环境质量状况;承担巴彦淖尔市环境监测监控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负责环境治理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环保技术市场管理和环境标志管理。负责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管理、科技成果登记,并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部门推荐。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旗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完成环境统计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
贯彻落实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和监督对全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对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要求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对巴彦淖尔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宣教科
负责对全市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与自治区有关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监督;组织编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提出新建各类市级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推动有机食品发展;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拟定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上市(拟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七)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固体废物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核、辐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核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全市环保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承担本级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级财务预算和决算;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保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