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更高效地为职工服务,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做出调整。
一、精简贷款相关材料。
1、取消贷款申请中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的户口簿。
2、取消商转公类型贷款要求提供的原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执行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2、职工贷款用于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购买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售房人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采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的,中心分摊计算月还款额(月还款额=到期还款本息额/该笔贷款总期数),计入其月负债总额。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核定收入,不再需要提供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无贷款、无担保、信用良好的在编在岗职工。
三、贷款审批时限从不超过1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借款人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回中心后4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不包括期房预抵押贷款)。
四、以上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