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

  局长:杜晓铁   

  调研员:丁志勇    副局长:霍保林  纪检组长:乌兰娜  

  副局长:赵文学    潘文生    孙文广

  办公室电话:8527256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意见。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研究落实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的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落实国家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在市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查;负责受理人民群众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规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业务统计工作。

  (三)就业促进科(农牧民工工作科)

  研究提出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年度计划;统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牵头组织研究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则,组织协调农牧民工就业后的社会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事宜,开展农牧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等问题的研究。

  (四)人力资源市场与人才开发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拟订全市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调任、考核、奖惩、任用、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公务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外国专家科)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深化职称改革和组织指导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拟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申报核准和来市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 负责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参与制定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门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调任(配)、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宜。

  (九)工资福利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负责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编制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离退休费审核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十一)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负责审查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指导性实施方案;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库;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加强企业、社区等基层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建设,制定基层劳动关系调解工作方案并负责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和三方会议制度。

  (十二)养老保险科(农村牧区社会保险科)

  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市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和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三)工伤和医疗保险科

  统筹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贯彻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作,指导旗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综合性问题的调研;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全市仲裁员队伍建设;开展仲裁案件评查工作;承担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劳动监察科

  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培训教育科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组织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