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18〕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关于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发〔2015〕11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部、自治区关于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追溯体系,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层层落实责任,分步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政企联合推动;采用成熟的标准与规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创新监管机制,并确保追溯技术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障公共消费的利益和安全。
二、总体目标及任务
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后简称“追溯信息平台”)为依托,采用在国内产品质量追溯领域内唯一拥有知识产权且具有第三方平台——中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网络平台的专利技术为支撑,建立巴彦淖尔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五年的时间,实现全市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全覆盖。即利用5年时间,将全市农牧业龙头企业、“三品”认证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农产品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年出栏育肥羊500只、猪100头、牛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年产30吨以上的水产品养殖场实现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可追溯。上市流通的农畜产品以“扫码上市”“一物一码”为准则,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溯”的追溯总体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追溯信息平台工作,充分调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参与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的积极性,更快地实现巴彦淖尔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
2018年底前,要求全市130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及“三品”企业,率先纳入追溯信息平台,先行推进落实;2019年底前,要求全市规模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全部纳入追溯信息平台,实现追溯信息管理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筹规划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市农牧业局负责巴彦淖尔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的相关协调、落实工作。成立追溯工作办公室(设立在市农牧业局),负责协调落实与国家、自治区平台对接;指导追溯企业登陆平台开展追溯管理;及时总结上报追溯过程存在的问题和经验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将全市农牧业龙头企业、“三品”认证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农产品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年出栏育肥羊500只、猪100头、牛50头以上养殖场、年产30吨以上的水产品养殖场,分批、逐年地纳入追溯信息平台,开展追溯管理。
(二)项目实施进度。2018年,各旗县区要确定纳入追溯信息平台的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和“三品”企业名单,并于2018年底前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合作社)按要求登陆平台,上传追溯管理信息数据,生成与产品对应的追溯码,实现产品“一物一码”上市流通,且追溯信息完整,可查询。
对已自建平台或链接的企业(合作社),要与政府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接,按要求公布追溯要求的相关数据,且上市产品必须实现贴码销售,可追溯。
(三)加强追溯信息平台培训。对纳入追溯信息平台的企业(合作社)的技术操作人员、各级农牧业部门及苏木乡镇追溯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等开展集中培训,以保障追溯工作的顺利推进,并逐步形成一支稳定、专门的追溯管理队伍。
四、任务分工
(一)各级部门任务和要求
1.各级农牧业部门负责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要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重点对主体管理、信息采集、标识使用、扫码交易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落实各方责任。
2.各旗县区农牧业局负责确定登陆追溯信息平台的企业(合作社)名单、并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负责追溯管理企业(合作社)的帐号审核,与平台链接,对信息数据录入进行督导和培训;总结反馈追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负责对苏木(乡镇)追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3.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追溯企业(合作社)的追溯管理工作。
(二)实行追溯管理的企业(合作社)等工作任务及要求
1.企业(合作社)等责任主体需要配备电脑、条码打印机,确定具体操作人员;按要求登陆“巴彦淖尔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上传信息平台要求的相关数据;企业上市产品要贴有“一物一码”的追溯防伪标志。
2.农产品种植企业(合作社)要依法健全完善生产档案,依法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使用人、产品流向等信息,企业(合作社)负责人依法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相关数据按要求输入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3.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合作社)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禽养殖过程中成品饲料来源、自配料添加剂名称、成分;疫(疾)病发生情况、免疫注射情况、防治用药名称、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使用人、出栏畜禽流向等信息;养殖场畜禽必需携带其档案出栏,养殖企业(合作社)负责人依法对其出栏畜禽养殖档案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相关数据按要求输入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4.屠宰企业只允许屠宰、加工携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养殖档案记录数据的出栏畜禽,同时做好畜禽档案信息的衔接和延伸,并将相关数据按要求输入信息平台。
5.水产品养殖场依法健全养殖档案,记录水产品鱼苗来源、病害发生、用药名称、用量、休药期、捕捞日期、产品流向等信息,水产品养殖场负责人依法对档案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相关数据按要求输入到追溯信息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要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依托现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具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事业单位,明确具体工作推进单位,落实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保障条件。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追溯企业(合作社)上市销售农畜产品附带追溯码情况进行监督,把好市场准入关。
(三)加强资金支持。为了鼓励企业(合作社)配合落实追溯管理制度,对每个登陆追溯信息平台的企业(合作社)一次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企业(合作社)购置电脑、追溯条码打印机等设备及耗材补助、企业(合作社)新增雇佣的信息采集人员工资成本补助;给农牧业部门列支培训经费,用于企业(合作社)信息采集人员、农牧业部门追溯管理人员对追溯平台系统更新、数据录入、规范操作等方面的更新学习和培训,编制印发追溯管理操作指南、流程图和明白纸等。
(四)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对列入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主体在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对未按要求登陆追溯信息平台,或已登陆追溯信息平台但是数据输入不及时,输入数据不符合要求,或上市产品不附戴追溯码销售的主体,实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撤销其奖励资金或设备,并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追溯知识,形成推进追溯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