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巴彦淖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相关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
(四)权职梳理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业务工作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各类信息,本机关编制了《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政府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上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1、财政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财政局领导成员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3、财政局下属单位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4、财政局年度工作计划;
5、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等。
6、财政局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7、财政局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主要内容;
9、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
网址为:http://czj.bynr.gov.cn/
2、通过政府公告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①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工作机构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2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478-7801204
邮政编码:015000
电子邮箱:bynrcz@126.com
四、申诉及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